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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基金會會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文化基金會,英文名稱China Culture Foundation,(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于私募基金會,不對公衆募資,發起人爲石柱先生。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香港基本法及香港特區其它法律、法規,接受並管理捐贈資金,為促進教育,以香港爲主、適當兼顧其它地區,向兒童和青少年推廣中國語言和傳統文化。

第四條本基金會須遵守以下條款:

(a)    本基金會理事如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在一項與本基金會訂立的交易、安排或合約、或建議的交易、安排或合約中有利害關系,而該項交易、安排、或合約、或建議的交易、安排或合約對本基金會的事務來說是重大而該理事的利害關系具相當分量,則該理事須向其他理事申報其利害關系的性質及範圍。

(b)    本基金會理事不可就其具有利害關系的任何交易、安排或合約、或建議的交易、安排或合約表決、亦不得計入法定人數內;如該理事作出表決,則其票數不得被點算。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香港特區政府警務署,事務主管單位是香港特區政府民政事務局。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爲:

FLAT 1604 16/F, BLOCK 6 CHING HEI HOUSE, TIN CHING ESTATE, TIN SHUI WAI NEW TERRITORIES.

 

第二章事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事務範圍:

(1) 為促進本基金會的宗旨,通過直接或資助組織活動、培訓、比賽、媒體等形式,推廣中國傳統文化、藝術,而如受助團體屬機構者,該等機構在禁止將收入及財産分配予成員方面的規定,亦至少一如本基金會會章第三十四及第五十條所列明的限制一般嚴格;

(2) 為促進本基金會的宗旨,資助其它專業機構通過各種有效形式推廣普通話,而如受助團體屬機構者,該等機構在禁止將收入及財産分配予成員方面的規定,亦至少一如本基金會會章第三十四及第五十條所列明的限制一般嚴格;

(3) 為促進本基金會的宗旨,組織或資助組織香港兒童、青少年與內地、台灣、澳門或其它地區的文化交流活動,而如受助團體屬機構者,該等機構在禁止將收入及財産分配予成員方面的規定,亦至少一如本基金會會章第三十四及第五十條所列明的限制一般嚴格;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3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爲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遵守法律和本會章,承認並擁護本基金會宗旨;

(二)熱心慈善公益事務,積極參加慈善活動;

(三)願爲本基金會捐贈財産或願爲本基金會工作;

(四)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

 

第十條理事的産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和主要捐贈人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發起人、現屆理事、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産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理事會會議,並行使投票權和表決權;

(三)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擁有建議權和批評權;

(四)參與本基金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五)符合本基金會會章的其它權利。

義務:

(一)履行會章的義務;

(二)執行決議的義務;

(三)承辦委托的義務;

(四)維護本基金會聲譽的義務;

(五)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會會章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會章;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事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本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爲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含)以上通過方爲有效:

(一)會章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會章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本基金會的分立、合並、解散;

(五)其它對本基金會有重大影響的決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會章規定,致使本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本基金會財務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産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産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會章規定的程序檢查本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會章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事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會章,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本基金會理事和監事不得從本基金會領取薪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本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本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爲。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産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事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四)爲人正直、遵守法紀,有良好的品行。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或香港政府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本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本基金會的違法行爲負有個人責任,自該本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理事長一般由香港居民擔任,特殊情況需要經過理事會成員2/3以上同意。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在任期間,本基金會發生違反香港及國家法規的行爲,理事長應當按相關法律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①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②  組織實施本基金會年度慈善和公益活動計劃;

 ③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④  擬訂本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⑤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⑥  在不違反本基金會會章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下,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⑦  在不違反本基金會會章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下,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⑧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⑨  會章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財産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爲私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香港法律法規。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符合會章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事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産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會章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事務範圍使用財産;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但不得違反本基金會宗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本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産主要用于:

(一)本基金會的收入及財産,只准純粹用以促進本基金會會章所訂明的宗旨,不得將本基金會任何收入及財産,直接或間接以股息、花紅或其他形式支付或移交本基金會的任何成員;

(二)本基金會理事或管治團體任何成員,均不得被委任擔當本基金會任何受薪或支取費用的職位。本基金會不得以金錢或金錢的等值,向理事或管治團體任何成員支付酬金或其他利益。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一次性捐贈在100萬元以上的捐贈活動;

(二)一次性投資在100萬以上的投資活動;

(三)其它理事會認爲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會章規定的慈善公益事務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額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慈善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産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本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複。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産的,捐贈人有權要求本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香港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爲、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執行香港會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各種收支記錄賬簿(包括捐款收據)必須保存完備。每年的財務報告應經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本基金會接受香港稅務局等政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爲財務及會計年度,每年1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事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事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産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理事長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香港法規接受特區政府有關機構的核查。

第四十六條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對本基金會的核查結果應在本會官方網站上公布,接受社會公衆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余財産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無法按照會章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二)本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或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按香港法規要求的程序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當本基金會解散時,如清償一切債項及債務後,尚有財産剩余(淨資産),則該等淨資産不得付給或分配予本基金會的成員,而須贈予或移交跟本基金會有相似宗旨的其他機構;而該等機構在禁止將收入及財産分配予成員方面的規定,亦至少一如本基金會會章第三十四條及本條所列明的限制一般嚴格;此等機構將由本基金會的成員於本基金會解散時或之前選定,如事前未有就此事作出決定,便由對有關事宜有司法管轄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法官裁定;如不能按照上述條文實行,便須按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法官的指示將淨資産用於慈善用途。

第六章會章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會章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會章經2016年12月12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會章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會章自香港特區政府主管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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